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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区 、《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是对国内外 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区贞丰和前往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一条   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三条   财务制度原则上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交通银行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外汇管理总局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和发展情况,今后陆续出台的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属于本财务管理制度的延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涉及到本管理制度内容的,按新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

第六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附财务管理制度。

(一)  现金管理制度。

(二)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三)  支票管理制度。

(四)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五)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六)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第一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出纳员为本基金会现金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负责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核算、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医药费等款项;

(二)  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部门、集体单位或个人用于购买物资和劳动报酬;

(三)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减少闲置的现金,根据本基金会日常现金开支情况,经开户银行核定,确定本基金会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 50000 元。根据核定库存限额,出纳员每日结存的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现金的收支管理

(一)  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出纳员负责。出纳员请假时,由基金会秘书长临时指定专人担任出纳工作。

(二)  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必须交由财务入账,不得自行保管和挪用,更不得私设 小金库 -. 出纳员对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三) 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必须注明款项来源,到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四)  取送大额款项时,必须安排专车,派人护送。

(五)  出纳员收、付现金必须取得原始任证,并认真审核是否合法,各项手续答音是否齐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付业务应拒绝办理,对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返回,补办手续。如遇伪造或涂改,虚报、冒领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处理。对符合要求的凭证,收付款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六)  现金报账时,经手人必须填写 支出凭证签字并经部门领导核批,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七)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时,必须填写 借款单经部门领导核批后,报基全全秘书长审批。大额借款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现金,否则由出纳员开出现金支票出差人员自己到银行领取。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五日内必须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时,要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情况送财务人员各案。

(八)出纳员必须模范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蔡现金,不准单位之问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 义储蓄

(九) 在核算工作过程中发现长款或短款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秘书长,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现金的登记和保护。

(一)  观念三要及时登记,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每日必须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二) 每月结存现金、印鉴和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必须锁进保险柜,保险柜号码必须绰号,保险柜钥是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三)  对现金管理进行抽查, 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根据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及财务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要求,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和方法。

(一) 基金会除按规定留存的现金定额以备日常开支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结算户内。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项结算款项,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方式以外,其余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拨转账。                           

(三) 基金会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填制和取得各种银行任证、付款通知单等书面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四) 出纳员每日收到的支票,必须于当日 16 时前送存银行,以便及时入账并定期到开户银行索取 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 进行核对。

(五)严格禁止以各种原因出租、出借、转让本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登记与清理。

(一)  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结余情况,经常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当存款不足时,要及时间秘书长汇报。账面余额为 150 万元时,应告知秘书长,当余额为 80万元时,不再向外支付。

(二)  根据记账任证,逐笔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并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  出纳员要认真执行国家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工作,及时登账、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随时督促催办未达款项,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和余额。

(四)  每月终了, 银行存款日记账 应与 银行存款对账单 逐笔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处理。

第三章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是基金会对外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是由基金会签发通知银行付款的一种书面证明。必须加强支票管理,保证支票使用的安全和合法。

第十六条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一)  现金支票只适用于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的小额款项以及基金

会提取的工资、备用金和补足现金库存限额。使用现金支票,必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按现金的使用范围签发。现金支票使用的管理,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  转账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  转账支票的管理。

(一)  财务部门要设专人管理从银行购入的空白支票,并建立台账,登记购入日期、种类、起止号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

(二)  财务部门要建立支票领用德,逐笔登记领用人姓名、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并由领款人签章。

(三) 支票的使用人领用支票时,需填写 支票使用单报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并由申请人在财务部门登记签章。

 (四) 凡基金会签发的支票,必须严格管理。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财务部门在签发支票前必须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防止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签发空头支票。当签发支票后,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受银行处分时,由财务部门负完全责任。

(五)  签发的支票必须采取记名式,写明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并列明款项的用途和大小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由财务部门对支票结算单金额的大小写进行核对。基金会秘书长要对报销事由进行核准把 关。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签发空白支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在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签发的空白支票,只限于转账支票,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如果收款单位名称尚不能确定时,可不填,但签发日期、支票的用途和限额必须填写,领用支票的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在限向额以内使用,对支票用途和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支票领用人要对空白支票负责,不得遗失,和否则由支票领用人负全责。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监督和管理,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要进行登记,并及时督促支票领用人员按规定期限报账。                                  

(六)  支票领用的报账期限。

一般情况从支票领用当日算起十日内必须报账,报账时需填写 支票结算单由经手人在支票结算单 上签字,部门领导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必须写出书面原因,报秘书长批准后送财务备案,基金会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七)  支票金额起点每张 100 元,退款、找零以及结清账户的支票,不受起点限制。支票有效期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一天。

(八)基金会收到的转账支票,只能送银行转账,不能转让和流通。

第十八条  支票的签发。

(一) 支票的签发,按支票的签发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二) 支票签发 六不准 :

1.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  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3.  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 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6. 不准签发假用途的支票

第十九条  支票丢失时,要立即向财务部门声明, 并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责任人要提出书面检查,交秘书长核批。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报请理事会批准给予责任人适当处分。

第二十条  支票到期未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并办理有 关退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票发生作废时,应及时退回财务部,并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对退回的支票,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支票的管理,每日至少清查一次,并做到及时和银行核对,以防造成账目错乱。严格掌握支票的报销手续,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会计核算材料,

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会计档案

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加强对会计科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接年度分类设立档案,并设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建立和健全

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攒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会计资料档案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和负责,要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一) 会计插证。 月度结账后按月份别整理装订成册,并注明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和编号,并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二) 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按账簿的种类、薄厚程度合订为一卷或分订为数卷。账簿应保持原来面目,活页账簿要撤出空白页,编写页号,装订成朋,登记保管年限、项目、记账人姓名。每年的账簿要加帖封面,并登记清册。

(三) 会计报表等资料。按年度立卷,立卷时要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种类装订成卷,编有页号,加装封面,并登记清册,每年终了后 30 日内存入到档案室。

(四) 对其他会计资料,如银行对账单,备查账簿,辅助账簿,有查阅价值的文件,财务报告及批示等,是分别装订成册,登记清册后一并归档。

(五)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使档案条理化,应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或卡片,每年终了后 30 日内及时填好档案清册目录。

(六)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会计档案的存放,按照会计和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的形状

分别放入档案柜,注明年度。

(二)  会计档案管理。

1、放置档案消防器材。

2、室内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3、要配有通风照明设备。

4、档案柜内要放置防潮剂、樟脑精等。

5、室内地面要放置灭鼠药、定期喷洒杀虫剂等。

(三)  对会计档案应本着查找方便的原则进行编号。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

(一)  会计档案必须建立查阅调阅清册,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办理。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未经批准不得复制。需要查账时,应由档案保管员查找,并登记时间,查阅人员姓名事由。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档案资料时,须出具借条,并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不得拆册,并要求限期归还。

(二)  会计档案是重要资料,借阅者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涂改损失、丢失、转借、更不准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第二十八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销毁时,由保管员登记造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注明要销毁清册的时间、经手人和批准人,档案销毁时应有财务人员监销。

(二)  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保管年限规定。

1.  年度会计报表 (决算) 永久保存

2.  各种会计凭证保存十五年,其中重要文件契约要长期保存:

3.  月度、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

4.  现念、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二十五年,其他账簿保存十五年,银行存款余额调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二十五年,移交清册保存十五年;

5.  对保管五年以上的档案,财务应办理移交档案管理手续,建立清册。移交时要一式两份,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有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移、接双方各保留一份,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保存。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任何时候都要确保档案机密,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非经法定手续和秘书长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第五章  会计内部牵制及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必须至少设置会计和出纳员两人。会计负责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支票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货币资金和现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业务,必须由两人分工学管负责。负责收付现金、支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出纳员不能管理和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负责记账的会计不得做现金、支票等收付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纳员 三不 原则。

(一)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二)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  出纳员不得登记本单位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出纳员和会计的具体分工与职责。

(一) 出纳员负责现金、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结算财务专用章的保管,负责现金、支票收付的业务工作,负责与银行间的结算及票据传递,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二) 会计负责法人代表人名章、会计档案的保管,负责记帐任证、会计报表的编制,负责月未帐务的结转,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与查询,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并报告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内部会计人员工作之间必须互相核对、互相牵制、互相监督,防止差错、防止失误、防止发生贪污、盗窃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结合基金会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基金会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费申请审批权限。

(一)  凡费用在 2000 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凡费用在 2000 元以上,20 万元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

(三)凡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 凡费用在 20 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 凡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交流基金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 凡费用在 20 万元以内的由各部主任审核签字,秘书长审批。

(二) 凡费用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各部主任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报销办法。

 财务人员必须依据经费申请批件和有 关领导签批的有效单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另文规定》

 

详情请见附件: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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